赣市环责改字〔2021〕2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赣州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0MA38M5XL5E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沙石村下窑45号5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缪梁平
2021年8月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赣州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你公司在对车辆赣B4877学、赣B6983学、赣B6209L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车辆赣B4877学、赣B6983学、赣B6209L均冒出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仍判定车辆赣B4877学、赣B6983学、赣B6209L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检测报告编号:360702542107090939278023、360702542107131628125102、360702542107210908243535)。
以上事实,有 2021年8月3日对你公司经理刘俊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自《赣州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调阅的车辆赣B4877学、赣B6983学、赣B6209L排气污染物检测监控视频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 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排放检验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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