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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赣市河办字〔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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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河长办,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

        为推进河长制工作全面见效,加强河湖保护、管理、治理,对照《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赣河办字〔202217号)(以下简称《省级考核细则》)要求,为进一步细化落实《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赣市河办字〔20222号)工作内容,市河长办公室会同市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制定了《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简称《市级考核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做好市级河湖长制工作考核

        (一)考核对象为20个县(市、区),包括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市级考核细则》较《省级考核细则》,增加了第22项“强化水功能区水质提升”、第23项“强化水土保持工作作为市级考核指标和内容,由市级负责考核单位赋分。各县(市、区)河长办、县级责任单位要做好自评工作,并于20221215日前将自评报告及自评得分盖章确认后分别报市河长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市级对口有关责任单位。

        (二)市级有关责任单位要根据《市级考核细则》职责分工,完成市本级自评工作。市级责任单位组织好各自负责行业河湖长制工作的年终考核工作,并对各县(市、区)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含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于20221231日前盖章确认后报市河长办公室。涉及加分、扣分的情况及佐证材料一并报送。

        (三)专项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对水环境质量部分进行考核评分并复核,并于2023120日前将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含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报市河长办。

        (四)计分方法:总得分=[河湖长制综合工作得分(见附件1)×70%+水环境质量得分(见附件2)×30%]-扣分项。各县(市、区)自评报告、自评得分及佐证材料采用电子版上报(含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

        市河长办将对各地各单位上报得分数据进行汇总,最终形成“河湖长制落实及成效”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得分报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及市级河长、市考评办。

        、做好省级湖长制工作考核

        (一)考核对象为市本级及20个县(市、区)【其中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两区河长制工作纳入市本级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河长办、县级责任单位在做好市级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的同时,要对照《省级考核细则》全面完成省级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指标,单独形成自评报告,与市级考核自评材料分别报市河长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市级对口有关责任单位(20221215日前)。省级考核方式较2021年有调整,即省河长办负责的所有赋分项均在省河湖长制地理信息平台相应模块中填报,主要包括月度审核、季度审核和年度审核。各地河长办要对照考核细则要求,按时间节点上传相应佐证材料。

        (二)市级有关责任单位要根据《省级考核细则》要求,完成市本级负责指标任务按省级对口单位考核要求报送相关材料20221231日前将市级自评报告及自评得分盖章确认后报市河长办汇总;同时,要按行业要求组织并指导县级责任单位完成省级河湖长制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责任单位要对照《省级考核细则》,针对各项指标,经常向级对口单位沟通对接;对日常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与级对口单位汇报,组织整改并完成销号;在年终考核阶段,及时了解级对口单位最新要求,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跟踪了解,确保取得优异成绩。

        附件:

        1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综合A

        2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水环境质量B

             202262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赣州市河长办公室                 202262日印发 


        附件1:

        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

        (综合A

        序号

        考核项目

        各项分值

        考核评分细化指标

        负责考核单位

            

        100

        坚持问题导向,攻坚克难,推动河湖长制“有能有效”

        67

        1

        强化水安全保障

        4

        (1)

        展县级水网规划编制,加强中小河流、山洪沟、洪患村镇水系综合治理,加快推进信丰中村、会昌佐陂等7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2

        1、开展县级水网规划编制(0.5分):开展了县级水网规划编制的得0.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2、主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0.5分):完成年度下达建设任务95%及以上的得0.5分,完成80%及以上95%以下的得0.3分,80%以下不得分。

        3、水库除险加固(1分):县(市、区)按要求时限完成辖区内水库除险加固目标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水利局

        (2)

        加强城市和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健全完善沿江滨湖城镇道路基础设施和绿色生态廊道,推进“百里滨江生态绿廊”项目建设,推进城镇近水亲水设施建设。

        2

        1、按要求对排水专项规划、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实施评估的,得0.5分。

        2、建立城市易涝点整治工作台账,按照“一点一策”要求编制重点易涝区积水点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管控责任人的,得0.3分;按要求对已整治易涝积水点治理效果实施评估的,得0.5分。

        3、能够按照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要求,及时开展城市排水防涝隐患排查,做好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加强物资储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严格执行“一日一报”制度,并将内涝灾情及应对措施等及时上报的,得0.2分。

        4、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在设计环节,将海绵城市设计纳入方案设计审查、施工图管控;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重点审查和核验内容。到 2022 年底,县城海绵城市标准建设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32%,因地制宜开展海绵专项规划编制,得0.5分。

        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2

        强化工业污染集中整治

        4

        1、制定了2022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计划,0.5分;完成了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任务,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报送开发区雨污管网图,两年内园区管网排查体检报告(含排查图片、视频),明确管网排查公里数,管网排查率达到60%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达到100%,得1分;每超标1天扣0.1分,扣完为止。

        4、2022年新增水环境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率100%,得0.5分。

        5、水环境重点单位数据传输率达到95%,得0.5分;每发现一家未达到扣0.1分,扣完为止。

        市生态环境局

        3

        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整治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

        3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2 分)

        1、BOD 浓度变化情况(0.7分):一是较去年提高或达省平均值的得 0.7分;二是浓度低于平均值但高于50mg/L 的得0.5 分;三是浓度在 50mg/L 以下的得 0.2的基本分。

        2、集中收集率(0.7 分):一是达到全省县城平均水平或较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的,得 0.7 分;二是收集率低于全省县城平均水平但较上年有提高的(幅度低于 5个百分点),得 0.5 分;三是收集率低于全省县城平均水平且较去年下降的,不得分。

        3、污水管网排查(0.6分):一是制定管网排查方案,完成管网排查,得0.3分,形成管网排查成果并录入全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得0.2分。二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控接入全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得0.1分。三是制定排查方案,但排查不彻底,根据排查结果及录入系统情况酌情扣分。四是未开展管网排查的,不得分。

        (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1 分)

        1、设施覆盖率(0.3分):县(市、区)设施覆盖率在80%及以上的,得0.3分;设施覆盖率在60%及以上不超过80%的,得0.2分;设施覆盖率在60%以下的,得0.1分;设施覆盖率低于50%的,不得分。

        2、建设任务完成情况(0.2分):美丽乡镇建设五年行动中 2023 年建成的示范类建制镇、 赣江干流沿岸建制镇,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0.2分;立项尚未建设,得0.1分;未立项不得分。

        3、已建成设施运行管理(0.3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处扣 0.1分,扣完为止。

        4、接入信息系统(0.2分),建制镇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水量监测接入全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得0.2分,否则按接入比例得分。

        市城管局

        4

        强化城乡垃圾整治

        2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1分)

        1、建成(含共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得0.2分,已开工建设的的0.1分,正在推动的得0.05分。

        2、建成(含共享)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得0.2分,已开工建设的得0.1分,正在推动的0.05分。

        3、建成(含共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得0.2分,已开工建设的得0.1分,正在推动的0.05分。

        4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共享)渗滤液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以第三方全样检测报告为准)排放的得0.2分,渗滤液处理被通报批评的扣0.1分/次。

        5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得0.2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的扣0.05分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1分)

        1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实现自然村全覆盖并正常运行(0.5分):每发现一村未覆盖扣0.1分,其它问题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建设任务完成情况(0.5分):美丽乡镇建设五年行动中2023年建成的示范类乡镇镇区配备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可联村联镇建设),得0.5分;立项尚未建设,得0.3分;未立项不得分。

        市城管局

        5

        强化保护渔业资源整治

        6

        (1)

        巩固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成果,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稳妥推进赣江干流禁捕,全面提升赣江渔业资源养护能力。

        4

        1加强赣江干流相关县(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0.5分)。有独立或相对独立机构、有专门人员、有专项经费、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每项0.1分,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不涉及的县(市、区)直接得分。

        2加强禁捕水域渔政执法装备建设(0.5分)。按要求配备电子围栏、高空视频、无人机、执法船艇等执法装备(0.4分),每缺失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渔政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全部按要求完成支出(0.1分),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不涉及的县(市、区)直接得分。

        3加强网格化管理(0.5分)。将巡查非法捕捞行为纳入乡村河湖长职责范围(0.2分);按要求将县级4项涉渔行政执法权赋予乡(镇)(0.2分);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涉渔行政执法工作(0.1分)。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4开展专项行动(1分)。按要求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0.5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非法捕捞问题专项整治行动(0.5分),每缺失一项工作内容扣0.2分,扣完为止。

        5规范农民自用船管理(0.3分)。对其进行登记备案、核定名号、建立台账,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6规范垂钓管理(0.2分)。开展违规垂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得分,未开展不得分。

        7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工作(0.5分)。按照省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要求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工作(0.3分),开展得分,未开展不得分;以县为单位编制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报告(0.2分),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8按要求完成十百千、暖心行动、宣传、执法等各项调度工作(0.5分)。不符合报送要求每次扣0.1分,扣完为止。

        9相关工作不力被有关部委或省领导批评的,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电捕鱼等非法捕捞问题的,每起扣2分,扣完为止。

        10相关工作不力被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约谈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11大案要案或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市农业农村局

        (2)

        持续加强转产就业帮扶,开发公益岗位兜底安置困难渔民。

        1

        巩固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成果,将灵活就业人员占比降低至40%以下,努力帮助退捕渔民实现稳定就业,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退捕渔民转产就业率100%。

        市人社局

        (3)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强化执法联动,斩断违法销售产业链。

        1

        1、开展了禁捕退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0.5分);

        2、报送了专项行动工作小结(0.5分)。

        市市场监管局

        6

        强化黑臭水体管理和治理

        4

        (1)

        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2

        1、按要求完成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的,并于2022年6月底前公布黑臭水体清单的,得0.6分;每新增核实一条不在排查清单内的县级黑臭水体,扣 0.2分;零报告的县市,如有新发现县级黑臭水体的情况,不得分。

        2、按要求编制完成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对照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年度整治计划,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开展污水直排口排查整治的,得0.9分。

        3、对2021年全省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问题大排查整治行动中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按要求组织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建立“长制久清”工作机制,得0.5分。

        辖区内自始至终无黑臭水体得 2分。

        市城管局

        (2)

        强化黑臭水体管理和治理

        2

        1、考核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率);全部完成得1.4分,完成率90%-99%得1.2分,80%-89%得1分,70%-79%得0.8分,60%-69%得0.6分,低于60%不得分。

        2、考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情况,设施正常运行率80%以上得0.6分,正常运行率70%-79%得0.4分,60%-69%得0.2分,低于60%不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

        7

        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4

        一、持续推广应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推动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0.8分)

        1、辖区内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船舶未安装使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的,发现一次扣0.1分;

        2、交通部门与城管、环境、城镇排水实现数据共享,对船舶污染物闭环管理,发现一次未闭环管理扣0.1分;

        3、船舶污染物接收站未有效运营扣0.1分;未建立长效运营的保障机制扣0.1分;

        4、码头不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不能有效投入使用的,扣0.1分;

        5、每季度第三个月22日前报送《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量统计表》至省高航中心,未报送或迟报、误报一次扣0.1分;

        6、发生涉船舶污染负面舆情的,扣0.8分。

        二、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1分)

        3月底前,完成桥区水域划定、各类桥梁自查和综合评估工作、各类桥梁标志标识整改得0.3分;7月底前,完成各类桥梁防撞设施立项、设计审批等相关手续及建设程序得0.2分;10月底前,完成需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的得0.1分,完成需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得0.3分;总结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得0.1分。

        三、进一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0.7分)

        1、推进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每月均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单月未按计划完成扣0.1分,未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的扣0.5分;

        2、每月25日前报送《长江经济带船舶使用岸电情况报表》至省高航中心,出现未报送或迟报、误报扣0.1分;

        3、每季度第三个月22日前报省高航中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量统计表》,出现未报送或迟报、误报扣0.1分。

        四、推进改渡便民工程(1分)

        1、未按计划完成年度撤渡任务的,扣0.5分,撤渡进度未达到50%以上的,扣0.2分;

        2、通路项目未在2022年全部开工的,每个项目扣0.1分;建桥项目未按年度计划按时开工的,每个项目扣0.1分;

        按撤渡计划未取得渡口撤渡批文的,每道渡口扣0.1分;渡口撤销后渡船未妥善处置的(渡船未拆解、渡船处置材料不齐全渡船登记未注销等),扣0.1分;

        3、撤渡水域出现非法载客现象经查实的,出现第一次扣0.1分,再次出现扣0.2分,直至扣完;

        4、因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负责、处置失当等引发渡口周边出行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扣0.2分;造成严重后果扣0.5分;出现个别群众信访、投诉等现象并核查属实的,每出现一次扣0.1分,直至扣完。

        五、推进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工作情况0.5分

        1、运输船舶、旅游景区旅游船、港区作业船未按规定进行铅封或者盲断,取得“零排放”签注的,每发现一起,按照职责,扣船籍港和水域监管地的相关县(市、区)0.1分;

        2、未印发工作通知或方案,扣0.1分;

        3、全年未按规定查处船舶违法排污行为,台账或记录不规范的,扣0.1分;中央、省级专项督查发现船舶违法排污的行为,船籍港和水域监管地的相关县(市、区)均扣0.2分,直至扣完。

        备注:若船舶港口污染问题被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摄制组拍摄到,或被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则从总分中扣2分;被上级环保部门考核通报则从总分中扣1分。

        市交通运输局

        8

        强化破坏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整治

        3

        1、日常工作开展情况(0.5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按时保质报送工作材料的,得0.5分;工作落实不力,报送材料不及时的,每发生一起扣0.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0.5分。

        2、专项行动开展情况(1.5分)。全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和至少2次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的,得1.5分;专项行动次数不足的,每少1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3、保护成效(1分)。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成效较好,未发生5人以上进省、进京上访,被上级机关通报、约谈,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等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市林业局

        1

        进一步压实野生动物保护责任,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办理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不少于5起,每办理1起,得0.2分,5起及以上得1分。发生涉候鸟负面舆情事件的不得分。

        市公安局

        9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质行动

        4

        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情况(2分)。非畜禽养殖大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的,得1分、低于80%的,不得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的,得1分,未达到90%,不得分。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7%以上得1分,未达到不得分

        2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1分)。2022年度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有工作方案,有检查验收和新创建标准化示范场,得1分

        3推广粪肥还田农牧结合模式(1分)。推广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农牧结合实用模式1种以上,总结上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模式、案例,得1分

        4得负分情况。辖区内发生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影响的扣1分;出现点状、散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但没有妥善处理的扣0.5分;未按时序要求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等反馈问题整改的,扣0.5分;未及时上报典型模式、案例或案例格式不规范的酌情扣0.1-0.5分

        数据来源,依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数据及相关文件等综合赋分。

        市农业农村局

        10

        强化农药化肥减量化行动

        4

        (一)强化农药减量化行动(2分)。

        1、按照关于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植物保护体系,配齐配强病虫防控队伍得0.8分,无植物保护机构不得分,植保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0.2分,扣完为止;

        2、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数量和面积符合要求得0.4分,否则不得分;

        3、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符合要求得0.4分,每少5%扣0.1分,扣完为止;

        4、开展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培训指导与宣传推广场次和人数符合要求,且化学农药减量1%以上得0.4分,否则不得分。

        (备注:具体考核量化指标以省农业农村厅下达任务为准

        (二)强化化肥减量化行动(2分)。

        1本级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取土化验资金得0.3分,未安排不得分;

        2完成2021-2022年取土化验任务得0.7分,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

        3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0%以上(含90%)得0.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4完成化肥减量增效田间试验和示范任务得0.3分,每少10%扣0.1分,扣完为止;

        5开展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培训指导,完成化肥减量增效春季行动计划任务得0.2分,否则不得分。

        市农业农村局

        11

        进一步强化河湖“清四乱”整治

        6

        1、按要求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四乱”问题排查整治、开展非法矮围清理整治,应用河湖管理督查APP,建立了问题台账,坚持问题导向,每上报1个河湖“四乱”问题得0.1分,共0.5〔查阅相应巡河记录、工作图片,省厅对零报告县(市、区)将安排工作组进驻督查,每发现1个“四乱”问题扣0.1分〕。按时报送全省河湖“清四乱”整治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工作小结,按时间节点完成了本年度的整治任务,完成销号表等佐证资料(共1.5分,最后得分为该分值乘以完成率);

        2、水利部、长江委暗访发现或信访举报经核实的河湖“四乱”问题未在自查台帐内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1分);

        3、按要求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按时报送问题“三个清单”及统计表(0.5分),按时完成问题清理整治(1分,最后得分为该分值乘以完成率);

        4、按要求开展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房屋问题整改,完善问题台账,按时上报年度整改计划及进度材料0.5分,按计划完成整改(1分,最后得分为该分值乘以完成率,如问题整改零报告则该项不得分)。

        市水利局

        12

        强化非法采砂整治

        3

        1、规范采砂管理(含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信访矛盾纠纷处理和涉砂问题整改等)及治超源头监管情况(1分)

        2、开展河道采砂领域反腐败突出问题专题调研情况(0.5分)

        3、采砂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及推进使用电子采运单情况(0.5分)

        4、按要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整治行动或专项行动(1分)

        1)制定打击非法采砂整治行动或专项行动有关通知或方案(0.25分),少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2)按时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整治行动或专项行动(0.5分),少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3)按要求报送行动完成情况、总结材料(0.25分),少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市水利局

        13

        强化水域岸线利用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开展赣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强化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维护岸线生态功能,对人工岸线进行必要改造,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的岸线景观带。

        4

        1、完成重要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并取得政府批复(0.5分);

        2、按要求开展赣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完善问题台账,按时报送整改进度材料(0.5分),按时完成整改(1分,后得分为该分值乘以完成率);

        3、巩固完善河湖划界成果,推进划界成果常态化管理,经复核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处扣0.1分,扣完为止(0.5分)。有效推进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及名录外湖泊划界,按要求完成划界成果编制、审定和归档及成果报送(共1分,未报送划界成果不得分);

        4、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发现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每处扣0.1分,扣完为止(0.5分)。

        市水利局

        14

        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

        3

        1、按照江西省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材料,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赣江干流沿岸入河排污口深入排查,完成国考断面、敏感保护区5km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得2.5分。(注:我市境内东江流域及北江流域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参照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1)明确上述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对上述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指标至少包括PH、COD、NH3-N、总磷),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依法取缔入河排污口清单、清理合并入河排污口清单、规范整治入河排污口清单,得0.5分,否则不得分。

        (4)绘制贯穿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脉络图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制定问题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按照新标准未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重新命名并准确将长江入河排污扣所有数据录入APP,扣0.5分;

        4、赣江、东江、北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率未达到50%以上,扣0.5分。

        市生态环境局

        15

        强化河湖水库生态渔业整治

        4

        1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2分)。依法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辖区内养殖水域发证率达100%得2分,90%及以上得1.5分,80%及以上得1分,70%及以上得0.5分,70%以下不得分

        2全面清理河湖水库禁养区内非法“三网”养殖(0.5分)。全面清理河湖水库禁养区内网箱、网围、网栏养殖。得0.5分

        3推动大水面生态渔业利用(0.5分)。在大水面开展“人放天养”的牧渔养水模式。得0.5分

        4专项整治河湖水库投肥养殖行为(1分)。开展河湖水库投肥养殖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相应方案得0.5分,开展河湖水库养殖日常巡查,对投肥养殖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得0.5分

        5扣分情形。未按时序要求完成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相关问题整改的,扣0.5分。出现群众问题投诉、举报未及时妥善处置的,扣0.5分。未按要求配合省级做好数据调度、上报典型案例等酌情扣0.1-0.3分。

        市农业农村局

        16

        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4

        1、制定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得1分;未制定贯彻实施文件,扣0.5分;未完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排查,扣0.5分;

        2、积极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且水源地数量完成率达到50%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完成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得1分;未完成“千吨万人”水质监测,扣0.5分;未完成“百吨千人”水质监测,扣0.5分;

        4、制定2021年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交叉检查发现问题整治方案,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完成2021年度交叉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90%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

        6、按时报送摸底检查、问题整改、专项工作总结等各类工作材料,得0.5分,未及时报送1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市生态环境局

        17

        强化河湖水域治安整治工作

        4

        1、明确相关机构和专业力量续开展河湖水域治安整治明确了相关机构,得0.25分;明确了专业力量,得0.25分。需提供正式文件或市级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联合开展河湖水域治安专项整治行动:积极联合开展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或其它破坏河湖水域环境资源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每开展1个联合专项行动得0.5分,最高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需提供联合发文的行动方案、部署情况和总结等书面佐证材料。

        3、联合开展保护水域生态法制宣传活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开展保护水域生态联合法制宣传,每开展1次宣传活动得0.25分,最0.5分,未开展不得分。需提供相关新闻报道照片或网页、报纸截屏等证明材料。

        4、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每办1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得1分(以刑法第338、339、340、342、343条涉嫌罪名为准),最高2分,未办理不得分。以江西公安“一案一码”执法办案管理监督系统数据为准。

        市公安局

        树牢系统理念,多措并举,推动河湖治理“有景有情”

        10

        18

        强化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

        3

        1、明确具体任务(1分)。5月30日前印发并上传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具体工作任务的得1分,6月30日前印发并上传的,得0.5分;6月30日以后上报的,不得分。(季度审核)

        2、完成年度任务(2分)。按时上报并全面完成年度具体工作任务的,得2分。否则,按完成比例得分。(季度审核)

        市水利局

        19

        强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纳入幸福河湖部分一并考核。(年度审核)

        市水利局

        20

        强化水文化传承

        1

        积极开发和利用流域自然资源、河湖文化与旅游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景区(点)。打造一批生态康养旅游精品线路,进一步扩大赣州特色品牌影响力。

        市文广新旅局

        21

        强化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4

        (1)

        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推进“四水四定”研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持续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强化主要河湖主要断面生态流量管控,加强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的监督。

        3

        1、做好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节水宣传工作,得0.5分。

        2、将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省、设区市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本地区水量份额分解细化到县级行政区0.5分。县(市、区)按缺项处理。

        3、重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有效落实,得0.5分。无重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任务的县(市、区)按缺项处理。

        4、以全省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平台数据为考核依据,考核辖区内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达标情况,按达标比率赋分1.5分。

        市水利局

        (2)

        强化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1

        1、县(市、区)签订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得0.5分,否则不得分;无上游和下游的县(市、区),按0.5分计算;

        2、按照《赣州市乡镇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方案》要求,出台跨界断面监测考核办法、设置跨界断面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

        22

        强化水功能区水质提升

        1

        国家和省区划水功能区年度水质达标率<90%,得0分;90%≤达标率≤100%,按达标比例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赣江上游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

        23

        强化水土保持工作

        1

        1、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得0.5分,其中:完成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年度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得0.1分,未完成不得分;按照要求开展年度崩岗治理工作得0.1分,按完成率乘以0.1计分;完成年度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申报或储备任务得0.1分,以相关文件要求为具体标准,未完成不得分。

        2、完成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任务得0.5分,其中: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得0.1分,未完成不得分;对本级监管的生产建设项目(含上级下放)开展了全覆盖监督检查得0.1分,按完成率乘以0.1计分;完成地林果开发、矿产资源开采和风电项目等专项整治工作得0.1分,未完成不得分;对造成水土流水危害的案(事)件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查处案(事)件2件得0.1分,3件以上得0.2分。

        市水土保持中心、市水利局

        夯实基础工作,压实责任,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

        23

        24

        强化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河湖保洁体系,发挥志愿者、社会团体及组织等作用

        4

        1、河湖长信息填报完整(2分)。每个建制乡(镇、街道)不少于2名河湖长,行政村不少于1名河湖长,缺少1人扣0.2分;设区市以下辖县(市、区)完整填报比例得分。各级河湖长变更后1个月内未在政府网站公布及平台更新的,每处扣0.1分。(季度审核)

        2、完善村级保洁员设置,履行河湖保洁任务(1分)。未按季报送垃圾打捞数量、次数的,每次扣0.2分,缺少设置三员正式文件或合同或人员酬劳支付文件或凭证的扣0.2分,未聘用脱贫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退捕渔民的扣0.2分,扣完为止。(季度审核)

        3、完善“河湖长+”组织体系(1分)。建立河湖长+警长协作机制、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相互通报情况、联合督办涉河湖问题的,各得0.2分。(以会议纪要、新闻报道、典型案例为准,年度审核

        市河长办

        2

        强化“河小青”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建立“河小青”志愿服务队,实施“净滩行动”常态化开展巡河护河志愿服务,构建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三者之间成熟的动员和参与机制,加强“河小青”志愿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得2分。

        团市委

        25

        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地方法规和工作标准,压实责任,各级河湖长依法履职尽责

        6

        1、河湖长巡河(2分)。县级河湖长巡河巡湖次数达到4次以上的,得1分,乡级达到12次以上的,得0.5分,村级河湖长巡河巡湖次数达到52次以上的,得0.5分,未达到的扣除相应得分。(季度审核)

        2、巡河解决问题(2分)。县河湖长巡河发现和解决问题不少于巡河次数,且发现的问题全部完成年度整改目标的,得2分;发现和解决问题少于巡河次数或年度整改目标未完成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季度审核)

        3、健全完善履职体系(2分)。建立河湖长履职评价和述职制度的,得0.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县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发布总河湖长令的,得0.5分,未发布不得分;本级河湖长带头宣讲河湖长制工作的,得0.25分,对新入职河湖长开展培训的,得0.25分,未宣讲、培训的不得分(以文件通知或新闻报道为准)。建立跨县(市、区)合作协作机制,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解决具体问题的典型案例,得0.5分。(年度审核)

        市河长办

        26

        强化基础工作,启动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继续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强化河湖管理信息平台使用

        8

        1、编制规划,开工建设(3分)。9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幸福河湖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由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审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明确幸福河湖建设年度工作任务表,且项目开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年度审核)

        2、完善“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1分)。按照幸福河湖大纲要求,全面修编“一河(湖)一档”的,得0.3分;全面修编“一河(湖)一策”问题清单、任务清单的,得0.3分;“一河(湖)一策”中明确的年度任务完成的,得0.4分。(年度审核)

        3、开展“清河行动”(2分)。建立清河行动问题台账,且全部完成年度整改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每个扣0.4分,扣完为止(问题完成情况以省河长办审核为准,年度审核

        4、问题督办(2分)。市、县河长办通过明察暗访及其他渠道发现涉河湖问题,下达督办单并解决到位的,每次得0.4,未完成工作闭环销号的,每件扣0.2分,扣完为止。

        市河长办

        27

        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

        1、按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规定,稳步推进审计全覆盖,得0.5分;

        2、有效组织本辖区县级审计机关稳步推进审计全覆盖,得0.1分;

        3、审计项目在质量检查中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得0.2分,出现重大问题适当扣分;

        4、按照《2022年度江西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得0.1分;

        5、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得0.1分。

        市审计局

        28

        河湖长制宣传教育

        1

        1、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融媒体等主要媒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河长制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得0.5分。

        (1)央媒上稿每篇得0.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0.2分;

        (2)省媒上稿每篇得0.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0.2分;

        (3)融媒体上稿每篇得0.02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0.1分。

        2、大力开展节水“进机关、进学校、进园区、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得0.5分。

        (1)有“六进”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得0.2分;

        (2)“六进”活动均有佐证材料(照片、新闻报道等),得0.3分。缺一项扣0.05分。

        市委宣传部

        1

        1、开展全市中小学校红色、绿色、古色文化教育活动,将河湖保护作为活动重要内容的得0.5分。

        2、落实《江西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暂行办法》,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溺水事故发生,该项满分0.5分。每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学生溺水事故的扣0.1分;发生3次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扣0.1分,超过3次的,每多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市教育局

        加减分项

        1

        加分项(月度审核

        3

        1、河湖长制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加1.5分,省部级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加1分。

        2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加0.5分(以正式报告为准)。

        3、创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加0.5分;创建省级水利风景区,加0.3分;创建河湖长制主题公园,加0.3分。

        4、提起河湖管理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加0.5分(以起诉书和判决书为准)。
        5、以上加分项,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前轮审核已加分的,以分值高的为准。

        河长办会同有关级责任单位

        2

        扣分项不封顶,均为实时审核

        1、中央主流媒体对各地河湖长制及清河行动相关内容通报曝光情况的,每件扣2分。

        2、被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巡视巡查通报的,每件扣3分。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离任审计通报的,每件扣2对国家部委重点督办的问题,每件扣1分水利部河长制平台暗访发现问题逾期未销号的,每件扣1分。

        3、省级环保督察通报、省级重点督办的问题,每件扣1分。

        4、省河长制平台督办问题虚假整改的,扣1分,整改不力的,扣0.5分。

        5、以上扣分项,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以分值高的为准。

        河长办会同有关级责任单位

        备注:1、计分方法,A=(表1前三项得分+加分项目)÷103×100。

              2、如果有缺项,按缺项处理。

              3、所有扣分项从综合A和水环境B汇总后的总分中扣除。

              4、市河长办负责的所有赋分项均在省河湖长制地理信息平台相应模块中填报。

        附件2:

        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

        水环境质量B

        序号

        考核项目

        各项分值

        考核评分细化指标

        负责考核单位

            

        100

        1

        水环境质量目标指标完成率

        60

        1、全省所有地表水断面(点位)水质目标完成率(30分):

        各县(市、区)所有责任断面(点位)Ⅰ-Ⅲ水质比例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满分。

        2、全省国考地表水断面(点位)水质目标完成率(30分):

        (1)各县(市、区)所有国考断面(点位)Ⅰ-Ⅲ水质比例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满分。

        (2)县(市、区)无国考断面的按满分计算。

        3、未达到目标完成率时,按实际比例与目标的比值乘以总分进行计算。

        市生态环境局

        2

        地表水水质综合指数

        20

        1、全省所有地表水断面(点位)水质综合指数排名(10分):
        各县(市、区)所有责任断面(点位)水质综合指数排名,采用功效系数法评分。

        2、全省所有地表水断面(点位)水质综合指数同比变好幅度(10分):

        各县(市、区)所有责任断面(点位)水质综合指数同比变好幅度,采用功效系数法。

        市生态环境局

        3

        总磷浓度改善

        10

        各县(市、区)所有责任断面(点位)总磷浓度平均值≤0.050mg/L,得10分。总磷浓度平均值超过0.050mg/L并≤0.200mg/L,按各县(市、区)所有责任断面(点位)总磷浓度平均值及较上一年下降率进行排名(其中总磷浓度平均值权重占比60%,较上一年下降率权重占比40%),采用功效系数法评分,最高8分。超过0.200mg/L,不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

        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10

        各县(市、区)辖区所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包括所有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的点次达标率。采用直接扣分法计算得分,即达标率达到100%的计满分,未达到100%的超标1次扣1分。

        市生态环境局

        5

        巩固消灭V类和劣V类水成效

        扣分项

        各县(市、区)单个责任断面(点位)平均值出现V类水的,每出现1个扣5分,扣完为止;

        各县(市、区)单个责任断面(点位)平均值出现劣V类水的,每出现1个扣10分,扣完为止。

        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考核设加分和扣分项,根据中央部委、中央主流媒体对我市河湖长制相关内容正面宣传报道或通报曝光等情况,直接从专项整治行动中进行相应的加、扣分。具体加、扣分项在考核细则中予以明确。

        各县(市、区)河长办,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

        为推进河长制工作全面见效,加强河湖保护、管理、治理,对照《江西省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赣河办字〔202217号)(以下简称《省级考核细则》)要求,为进一步细化落实《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赣市河办字〔20222号)工作内容,市河长办公室会同市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制定了《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简称《市级考核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做好市级河湖长制工作考核

        (一)考核对象为20个县(市、区),包括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市级考核细则》较《省级考核细则》,增加了第22项“强化水功能区水质提升”、第23项“强化水土保持工作作为市级考核指标和内容,由市级负责考核单位赋分。各县(市、区)河长办、县级责任单位要做好自评工作,并于20221215日前将自评报告及自评得分盖章确认后分别报市河长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市级对口有关责任单位。

        (二)市级有关责任单位要根据《市级考核细则》职责分工,完成市本级自评工作。市级责任单位组织好各自负责行业河湖长制工作的年终考核工作,并对各县(市、区)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含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于20221231日前盖章确认后报市河长办公室。涉及加分、扣分的情况及佐证材料一并报送。

        (三)专项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对水环境质量部分进行考核评分并复核,并于2023120日前将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含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报市河长办。

        (四)计分方法:总得分=[河湖长制综合工作得分(见附件1)×70%+水环境质量得分(见附件2)×30%]-扣分项。各县(市、区)自评报告、自评得分及佐证材料采用电子版上报(含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

        市河长办将对各地各单位上报得分数据进行汇总,最终形成“河湖长制落实及成效”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得分报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及市级河长、市考评办。

        、做好省级湖长制工作考核

        (一)考核对象为市本级及20个县(市、区)【其中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两区河长制工作纳入市本级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河长办、县级责任单位在做好市级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的同时,要对照《省级考核细则》全面完成省级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指标,单独形成自评报告,与市级考核自评材料分别报市河长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市级对口有关责任单位(20221215日前)。省级考核方式较2021年有调整,即省河长办负责的所有赋分项均在省河湖长制地理信息平台相应模块中填报,主要包括月度审核、季度审核和年度审核。各地河长办要对照考核细则要求,按时间节点上传相应佐证材料。

        (二)市级有关责任单位要根据《省级考核细则》要求,完成市本级负责指标任务按省级对口单位考核要求报送相关材料20221231日前将市级自评报告及自评得分盖章确认后报市河长办汇总;同时,要按行业要求组织并指导县级责任单位完成省级河湖长制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责任单位要对照《省级考核细则》,针对各项指标,经常向级对口单位沟通对接;对日常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与级对口单位汇报,组织整改并完成销号;在年终考核阶段,及时了解级对口单位最新要求,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跟踪了解,确保取得优异成绩。

        附件:

        1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综合A

        2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水环境质量B

             202262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赣州市河长办公室                 202262日印发 


        附件1:

        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

        (综合A

        序号

        考核项目

        各项分值

        考核评分细化指标

        负责考核单位

            

        100

        坚持问题导向,攻坚克难,推动河湖长制“有能有效”

        67

        1

        强化水安全保障

        4

        (1)

        展县级水网规划编制,加强中小河流、山洪沟、洪患村镇水系综合治理,加快推进信丰中村、会昌佐陂等7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2

        1、开展县级水网规划编制(0.5分):开展了县级水网规划编制的得0.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2、主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0.5分):完成年度下达建设任务95%及以上的得0.5分,完成80%及以上95%以下的得0.3分,80%以下不得分。

        3、水库除险加固(1分):县(市、区)按要求时限完成辖区内水库除险加固目标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水利局

        (2)

        加强城市和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健全完善沿江滨湖城镇道路基础设施和绿色生态廊道,推进“百里滨江生态绿廊”项目建设,推进城镇近水亲水设施建设。

        2

        1、按要求对排水专项规划、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实施评估的,得0.5分。

        2、建立城市易涝点整治工作台账,按照“一点一策”要求编制重点易涝区积水点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管控责任人的,得0.3分;按要求对已整治易涝积水点治理效果实施评估的,得0.5分。

        3、能够按照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要求,及时开展城市排水防涝隐患排查,做好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加强物资储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严格执行“一日一报”制度,并将内涝灾情及应对措施等及时上报的,得0.2分。

        4、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在设计环节,将海绵城市设计纳入方案设计审查、施工图管控;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重点审查和核验内容。到 2022 年底,县城海绵城市标准建设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32%,因地制宜开展海绵专项规划编制,得0.5分。

        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2

        强化工业污染集中整治

        4

        1、制定了2022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计划,0.5分;完成了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任务,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报送开发区雨污管网图,两年内园区管网排查体检报告(含排查图片、视频),明确管网排查公里数,管网排查率达到60%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达到100%,得1分;每超标1天扣0.1分,扣完为止。

        4、2022年新增水环境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率100%,得0.5分。

        5、水环境重点单位数据传输率达到95%,得0.5分;每发现一家未达到扣0.1分,扣完为止。

        市生态环境局

        3

        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整治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

        3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2 分)

        1、BOD 浓度变化情况(0.7分):一是较去年提高或达省平均值的得 0.7分;二是浓度低于平均值但高于50mg/L 的得0.5 分;三是浓度在 50mg/L 以下的得 0.2的基本分。

        2、集中收集率(0.7 分):一是达到全省县城平均水平或较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的,得 0.7 分;二是收集率低于全省县城平均水平但较上年有提高的(幅度低于 5个百分点),得 0.5 分;三是收集率低于全省县城平均水平且较去年下降的,不得分。

        3、污水管网排查(0.6分):一是制定管网排查方案,完成管网排查,得0.3分,形成管网排查成果并录入全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得0.2分。二是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控接入全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得0.1分。三是制定排查方案,但排查不彻底,根据排查结果及录入系统情况酌情扣分。四是未开展管网排查的,不得分。

        (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1 分)

        1、设施覆盖率(0.3分):县(市、区)设施覆盖率在80%及以上的,得0.3分;设施覆盖率在60%及以上不超过80%的,得0.2分;设施覆盖率在60%以下的,得0.1分;设施覆盖率低于50%的,不得分。

        2、建设任务完成情况(0.2分):美丽乡镇建设五年行动中 2023 年建成的示范类建制镇、 赣江干流沿岸建制镇,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0.2分;立项尚未建设,得0.1分;未立项不得分。

        3、已建成设施运行管理(0.3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处扣 0.1分,扣完为止。

        4、接入信息系统(0.2分),建制镇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水量监测接入全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得0.2分,否则按接入比例得分。

        市城管局

        4

        强化城乡垃圾整治

        2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1分)

        1、建成(含共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得0.2分,已开工建设的的0.1分,正在推动的得0.05分。

        2、建成(含共享)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得0.2分,已开工建设的得0.1分,正在推动的0.05分。

        3、建成(含共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得0.2分,已开工建设的得0.1分,正在推动的0.05分。

        4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共享)渗滤液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以第三方全样检测报告为准)排放的得0.2分,渗滤液处理被通报批评的扣0.1分/次。

        5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得0.2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的扣0.05分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1分)

        1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实现自然村全覆盖并正常运行(0.5分):每发现一村未覆盖扣0.1分,其它问题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建设任务完成情况(0.5分):美丽乡镇建设五年行动中2023年建成的示范类乡镇镇区配备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可联村联镇建设),得0.5分;立项尚未建设,得0.3分;未立项不得分。

        市城管局

        5

        强化保护渔业资源整治

        6

        (1)

        巩固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成果,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稳妥推进赣江干流禁捕,全面提升赣江渔业资源养护能力。

        4

        1加强赣江干流相关县(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0.5分)。有独立或相对独立机构、有专门人员、有专项经费、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每项0.1分,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不涉及的县(市、区)直接得分。

        2加强禁捕水域渔政执法装备建设(0.5分)。按要求配备电子围栏、高空视频、无人机、执法船艇等执法装备(0.4分),每缺失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渔政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全部按要求完成支出(0.1分),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不涉及的县(市、区)直接得分。

        3加强网格化管理(0.5分)。将巡查非法捕捞行为纳入乡村河湖长职责范围(0.2分);按要求将县级4项涉渔行政执法权赋予乡(镇)(0.2分);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涉渔行政执法工作(0.1分)。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4开展专项行动(1分)。按要求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0.5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非法捕捞问题专项整治行动(0.5分),每缺失一项工作内容扣0.2分,扣完为止。

        5规范农民自用船管理(0.3分)。对其进行登记备案、核定名号、建立台账,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6规范垂钓管理(0.2分)。开展违规垂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得分,未开展不得分。

        7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工作(0.5分)。按照省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要求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工作(0.3分),开展得分,未开展不得分;以县为单位编制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报告(0.2分),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8按要求完成十百千、暖心行动、宣传、执法等各项调度工作(0.5分)。不符合报送要求每次扣0.1分,扣完为止。

        9相关工作不力被有关部委或省领导批评的,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电捕鱼等非法捕捞问题的,每起扣2分,扣完为止。

        10相关工作不力被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约谈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11大案要案或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市农业农村局

        (2)

        持续加强转产就业帮扶,开发公益岗位兜底安置困难渔民。

        1

        巩固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成果,将灵活就业人员占比降低至40%以下,努力帮助退捕渔民实现稳定就业,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退捕渔民转产就业率100%。

        市人社局

        (3)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强化执法联动,斩断违法销售产业链。

        1

        1、开展了禁捕退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0.5分);

        2、报送了专项行动工作小结(0.5分)。

        市市场监管局

        6

        强化黑臭水体管理和治理

        4

        (1)

        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2

        1、按要求完成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的,并于2022年6月底前公布黑臭水体清单的,得0.6分;每新增核实一条不在排查清单内的县级黑臭水体,扣 0.2分;零报告的县市,如有新发现县级黑臭水体的情况,不得分。

        2、按要求编制完成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对照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年度整治计划,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开展污水直排口排查整治的,得0.9分。

        3、对2021年全省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问题大排查整治行动中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按要求组织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建立“长制久清”工作机制,得0.5分。

        辖区内自始至终无黑臭水体得 2分。

        市城管局

        (2)

        强化黑臭水体管理和治理

        2

        1、考核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率);全部完成得1.4分,完成率90%-99%得1.2分,80%-89%得1分,70%-79%得0.8分,60%-69%得0.6分,低于60%不得分。

        2、考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情况,设施正常运行率80%以上得0.6分,正常运行率70%-79%得0.4分,60%-69%得0.2分,低于60%不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

        7

        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4

        一、持续推广应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推动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0.8分)

        1、辖区内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船舶未安装使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的,发现一次扣0.1分;

        2、交通部门与城管、环境、城镇排水实现数据共享,对船舶污染物闭环管理,发现一次未闭环管理扣0.1分;

        3、船舶污染物接收站未有效运营扣0.1分;未建立长效运营的保障机制扣0.1分;

        4、码头不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不能有效投入使用的,扣0.1分;

        5、每季度第三个月22日前报送《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量统计表》至省高航中心,未报送或迟报、误报一次扣0.1分;

        6、发生涉船舶污染负面舆情的,扣0.8分。

        二、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1分)

        3月底前,完成桥区水域划定、各类桥梁自查和综合评估工作、各类桥梁标志标识整改得0.3分;7月底前,完成各类桥梁防撞设施立项、设计审批等相关手续及建设程序得0.2分;10月底前,完成需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的得0.1分,完成需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得0.3分;总结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得0.1分。

        三、进一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0.7分)

        1、推进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每月均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单月未按计划完成扣0.1分,未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的扣0.5分;

        2、每月25日前报送《长江经济带船舶使用岸电情况报表》至省高航中心,出现未报送或迟报、误报扣0.1分;

        3、每季度第三个月22日前报省高航中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量统计表》,出现未报送或迟报、误报扣0.1分。

        四、推进改渡便民工程(1分)

        1、未按计划完成年度撤渡任务的,扣0.5分,撤渡进度未达到50%以上的,扣0.2分;

        2、通路项目未在2022年全部开工的,每个项目扣0.1分;建桥项目未按年度计划按时开工的,每个项目扣0.1分;

        按撤渡计划未取得渡口撤渡批文的,每道渡口扣0.1分;渡口撤销后渡船未妥善处置的(渡船未拆解、渡船处置材料不齐全渡船登记未注销等),扣0.1分;

        3、撤渡水域出现非法载客现象经查实的,出现第一次扣0.1分,再次出现扣0.2分,直至扣完;

        4、因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负责、处置失当等引发渡口周边出行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扣0.2分;造成严重后果扣0.5分;出现个别群众信访、投诉等现象并核查属实的,每出现一次扣0.1分,直至扣完。

        五、推进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工作情况0.5分

        1、运输船舶、旅游景区旅游船、港区作业船未按规定进行铅封或者盲断,取得“零排放”签注的,每发现一起,按照职责,扣船籍港和水域监管地的相关县(市、区)0.1分;

        2、未印发工作通知或方案,扣0.1分;

        3、全年未按规定查处船舶违法排污行为,台账或记录不规范的,扣0.1分;中央、省级专项督查发现船舶违法排污的行为,船籍港和水域监管地的相关县(市、区)均扣0.2分,直至扣完。

        备注:若船舶港口污染问题被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摄制组拍摄到,或被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则从总分中扣2分;被上级环保部门考核通报则从总分中扣1分。

        市交通运输局

        8

        强化破坏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整治

        3

        1、日常工作开展情况(0.5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按时保质报送工作材料的,得0.5分;工作落实不力,报送材料不及时的,每发生一起扣0.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0.5分。

        2、专项行动开展情况(1.5分)。全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和至少2次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的,得1.5分;专项行动次数不足的,每少1次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3、保护成效(1分)。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成效较好,未发生5人以上进省、进京上访,被上级机关通报、约谈,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等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市林业局

        1

        进一步压实野生动物保护责任,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办理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不少于5起,每办理1起,得0.2分,5起及以上得1分。发生涉候鸟负面舆情事件的不得分。

        市公安局

        9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质行动

        4

        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情况(2分)。非畜禽养殖大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的,得1分、低于80%的,不得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的,得1分,未达到90%,不得分。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7%以上得1分,未达到不得分

        2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1分)。2022年度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有工作方案,有检查验收和新创建标准化示范场,得1分

        3推广粪肥还田农牧结合模式(1分)。推广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农牧结合实用模式1种以上,总结上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模式、案例,得1分

        4得负分情况。辖区内发生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影响的扣1分;出现点状、散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但没有妥善处理的扣0.5分;未按时序要求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等反馈问题整改的,扣0.5分;未及时上报典型模式、案例或案例格式不规范的酌情扣0.1-0.5分

        数据来源,依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数据及相关文件等综合赋分。

        市农业农村局

        10

        强化农药化肥减量化行动

        4

        (一)强化农药减量化行动(2分)。

        1、按照关于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植物保护体系,配齐配强病虫防控队伍得0.8分,无植物保护机构不得分,植保技术人员每少1人扣0.2分,扣完为止;

        2、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数量和面积符合要求得0.4分,否则不得分;

        3、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符合要求得0.4分,每少5%扣0.1分,扣完为止;

        4、开展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培训指导与宣传推广场次和人数符合要求,且化学农药减量1%以上得0.4分,否则不得分。

        (备注:具体考核量化指标以省农业农村厅下达任务为准

        (二)强化化肥减量化行动(2分)。

        1本级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取土化验资金得0.3分,未安排不得分;

        2完成2021-2022年取土化验任务得0.7分,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

        3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0%以上(含90%)得0.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4完成化肥减量增效田间试验和示范任务得0.3分,每少10%扣0.1分,扣完为止;

        5开展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培训指导,完成化肥减量增效春季行动计划任务得0.2分,否则不得分。

        市农业农村局

        11

        进一步强化河湖“清四乱”整治

        6

        1、按要求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四乱”问题排查整治、开展非法矮围清理整治,应用河湖管理督查APP,建立了问题台账,坚持问题导向,每上报1个河湖“四乱”问题得0.1分,共0.5〔查阅相应巡河记录、工作图片,省厅对零报告县(市、区)将安排工作组进驻督查,每发现1个“四乱”问题扣0.1分〕。按时报送全省河湖“清四乱”整治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工作小结,按时间节点完成了本年度的整治任务,完成销号表等佐证资料(共1.5分,最后得分为该分值乘以完成率);

        2、水利部、长江委暗访发现或信访举报经核实的河湖“四乱”问题未在自查台帐内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1分);

        3、按要求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按时报送问题“三个清单”及统计表(0.5分),按时完成问题清理整治(1分,最后得分为该分值乘以完成率);

        4、按要求开展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房屋问题整改,完善问题台账,按时上报年度整改计划及进度材料0.5分,按计划完成整改(1分,最后得分为该分值乘以完成率,如问题整改零报告则该项不得分)。

        市水利局

        12

        强化非法采砂整治

        3

        1、规范采砂管理(含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信访矛盾纠纷处理和涉砂问题整改等)及治超源头监管情况(1分)

        2、开展河道采砂领域反腐败突出问题专题调研情况(0.5分)

        3、采砂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及推进使用电子采运单情况(0.5分)

        4、按要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整治行动或专项行动(1分)

        1)制定打击非法采砂整治行动或专项行动有关通知或方案(0.25分),少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2)按时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整治行动或专项行动(0.5分),少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3)按要求报送行动完成情况、总结材料(0.25分),少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市水利局

        13

        强化水域岸线利用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开展赣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强化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维护岸线生态功能,对人工岸线进行必要改造,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的岸线景观带。

        4

        1、完成重要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并取得政府批复(0.5分);

        2、按要求开展赣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完善问题台账,按时报送整改进度材料(0.5分),按时完成整改(1分,后得分为该分值乘以完成率);

        3、巩固完善河湖划界成果,推进划界成果常态化管理,经复核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处扣0.1分,扣完为止(0.5分)。有效推进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及名录外湖泊划界,按要求完成划界成果编制、审定和归档及成果报送(共1分,未报送划界成果不得分);

        4、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发现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每处扣0.1分,扣完为止(0.5分)。

        市水利局

        14

        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

        3

        1、按照江西省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材料,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赣江干流沿岸入河排污口深入排查,完成国考断面、敏感保护区5km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得2.5分。(注:我市境内东江流域及北江流域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参照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1)明确上述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对上述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指标至少包括PH、COD、NH3-N、总磷),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依法取缔入河排污口清单、清理合并入河排污口清单、规范整治入河排污口清单,得0.5分,否则不得分。

        (4)绘制贯穿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脉络图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制定问题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按照新标准未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重新命名并准确将长江入河排污扣所有数据录入APP,扣0.5分;

        4、赣江、东江、北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率未达到50%以上,扣0.5分。

        市生态环境局

        15

        强化河湖水库生态渔业整治

        4

        1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2分)。依法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辖区内养殖水域发证率达100%得2分,90%及以上得1.5分,80%及以上得1分,70%及以上得0.5分,70%以下不得分

        2全面清理河湖水库禁养区内非法“三网”养殖(0.5分)。全面清理河湖水库禁养区内网箱、网围、网栏养殖。得0.5分

        3推动大水面生态渔业利用(0.5分)。在大水面开展“人放天养”的牧渔养水模式。得0.5分

        4专项整治河湖水库投肥养殖行为(1分)。开展河湖水库投肥养殖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相应方案得0.5分,开展河湖水库养殖日常巡查,对投肥养殖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得0.5分

        5扣分情形。未按时序要求完成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相关问题整改的,扣0.5分。出现群众问题投诉、举报未及时妥善处置的,扣0.5分。未按要求配合省级做好数据调度、上报典型案例等酌情扣0.1-0.3分。

        市农业农村局

        16

        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4

        1、制定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得1分;未制定贯彻实施文件,扣0.5分;未完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排查,扣0.5分;

        2、积极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且水源地数量完成率达到50%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完成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得1分;未完成“千吨万人”水质监测,扣0.5分;未完成“百吨千人”水质监测,扣0.5分;

        4、制定2021年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交叉检查发现问题整治方案,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完成2021年度交叉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90%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

        6、按时报送摸底检查、问题整改、专项工作总结等各类工作材料,得0.5分,未及时报送1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市生态环境局

        17

        强化河湖水域治安整治工作

        4

        1、明确相关机构和专业力量续开展河湖水域治安整治明确了相关机构,得0.25分;明确了专业力量,得0.25分。需提供正式文件或市级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联合开展河湖水域治安专项整治行动:积极联合开展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或其它破坏河湖水域环境资源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每开展1个联合专项行动得0.5分,最高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需提供联合发文的行动方案、部署情况和总结等书面佐证材料。

        3、联合开展保护水域生态法制宣传活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开展保护水域生态联合法制宣传,每开展1次宣传活动得0.25分,最0.5分,未开展不得分。需提供相关新闻报道照片或网页、报纸截屏等证明材料。

        4、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每办1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得1分(以刑法第338、339、340、342、343条涉嫌罪名为准),最高2分,未办理不得分。以江西公安“一案一码”执法办案管理监督系统数据为准。

        市公安局

        树牢系统理念,多措并举,推动河湖治理“有景有情”

        10

        18

        强化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

        3

        1、明确具体任务(1分)。5月30日前印发并上传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具体工作任务的得1分,6月30日前印发并上传的,得0.5分;6月30日以后上报的,不得分。(季度审核)

        2、完成年度任务(2分)。按时上报并全面完成年度具体工作任务的,得2分。否则,按完成比例得分。(季度审核)

        市水利局

        19

        强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纳入幸福河湖部分一并考核。(年度审核)

        市水利局

        20

        强化水文化传承

        1

        积极开发和利用流域自然资源、河湖文化与旅游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景区(点)。打造一批生态康养旅游精品线路,进一步扩大赣州特色品牌影响力。

        市文广新旅局

        21

        强化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4

        (1)

        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推进“四水四定”研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持续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强化主要河湖主要断面生态流量管控,加强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的监督。

        3

        1、做好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节水宣传工作,得0.5分。

        2、将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省、设区市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本地区水量份额分解细化到县级行政区0.5分。县(市、区)按缺项处理。

        3、重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有效落实,得0.5分。无重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任务的县(市、区)按缺项处理。

        4、以全省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平台数据为考核依据,考核辖区内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达标情况,按达标比率赋分1.5分。

        市水利局

        (2)

        强化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1

        1、县(市、区)签订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得0.5分,否则不得分;无上游和下游的县(市、区),按0.5分计算;

        2、按照《赣州市乡镇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方案》要求,出台跨界断面监测考核办法、设置跨界断面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

        22

        强化水功能区水质提升

        1

        国家和省区划水功能区年度水质达标率<90%,得0分;90%≤达标率≤100%,按达标比例得分。

        市生态环境局,赣江上游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

        23

        强化水土保持工作

        1

        1、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得0.5分,其中:完成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年度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得0.1分,未完成不得分;按照要求开展年度崩岗治理工作得0.1分,按完成率乘以0.1计分;完成年度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申报或储备任务得0.1分,以相关文件要求为具体标准,未完成不得分。

        2、完成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任务得0.5分,其中: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得0.1分,未完成不得分;对本级监管的生产建设项目(含上级下放)开展了全覆盖监督检查得0.1分,按完成率乘以0.1计分;完成地林果开发、矿产资源开采和风电项目等专项整治工作得0.1分,未完成不得分;对造成水土流水危害的案(事)件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查处案(事)件2件得0.1分,3件以上得0.2分。

        市水土保持中心、市水利局

        夯实基础工作,压实责任,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

        23

        24

        强化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河湖保洁体系,发挥志愿者、社会团体及组织等作用

        4

        1、河湖长信息填报完整(2分)。每个建制乡(镇、街道)不少于2名河湖长,行政村不少于1名河湖长,缺少1人扣0.2分;设区市以下辖县(市、区)完整填报比例得分。各级河湖长变更后1个月内未在政府网站公布及平台更新的,每处扣0.1分。(季度审核)

        2、完善村级保洁员设置,履行河湖保洁任务(1分)。未按季报送垃圾打捞数量、次数的,每次扣0.2分,缺少设置三员正式文件或合同或人员酬劳支付文件或凭证的扣0.2分,未聘用脱贫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退捕渔民的扣0.2分,扣完为止。(季度审核)

        3、完善“河湖长+”组织体系(1分)。建立河湖长+警长协作机制、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相互通报情况、联合督办涉河湖问题的,各得0.2分。(以会议纪要、新闻报道、典型案例为准,年度审核

        市河长办

        2

        强化“河小青”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建立“河小青”志愿服务队,实施“净滩行动”常态化开展巡河护河志愿服务,构建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三者之间成熟的动员和参与机制,加强“河小青”志愿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得2分。

        团市委

        25

        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地方法规和工作标准,压实责任,各级河湖长依法履职尽责

        6

        1、河湖长巡河(2分)。县级河湖长巡河巡湖次数达到4次以上的,得1分,乡级达到12次以上的,得0.5分,村级河湖长巡河巡湖次数达到52次以上的,得0.5分,未达到的扣除相应得分。(季度审核)

        2、巡河解决问题(2分)。县河湖长巡河发现和解决问题不少于巡河次数,且发现的问题全部完成年度整改目标的,得2分;发现和解决问题少于巡河次数或年度整改目标未完成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季度审核)

        3、健全完善履职体系(2分)。建立河湖长履职评价和述职制度的,得0.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县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发布总河湖长令的,得0.5分,未发布不得分;本级河湖长带头宣讲河湖长制工作的,得0.25分,对新入职河湖长开展培训的,得0.25分,未宣讲、培训的不得分(以文件通知或新闻报道为准)。建立跨县(市、区)合作协作机制,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解决具体问题的典型案例,得0.5分。(年度审核)

        市河长办

        26

        强化基础工作,启动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继续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强化河湖管理信息平台使用

        8

        1、编制规划,开工建设(3分)。9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幸福河湖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由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审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明确幸福河湖建设年度工作任务表,且项目开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年度审核)

        2、完善“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1分)。按照幸福河湖大纲要求,全面修编“一河(湖)一档”的,得0.3分;全面修编“一河(湖)一策”问题清单、任务清单的,得0.3分;“一河(湖)一策”中明确的年度任务完成的,得0.4分。(年度审核)

        3、开展“清河行动”(2分)。建立清河行动问题台账,且全部完成年度整改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每个扣0.4分,扣完为止(问题完成情况以省河长办审核为准,年度审核

        4、问题督办(2分)。市、县河长办通过明察暗访及其他渠道发现涉河湖问题,下达督办单并解决到位的,每次得0.4,未完成工作闭环销号的,每件扣0.2分,扣完为止。

        市河长办

        27

        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

        1、按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规定,稳步推进审计全覆盖,得0.5分;

        2、有效组织本辖区县级审计机关稳步推进审计全覆盖,得0.1分;

        3、审计项目在质量检查中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得0.2分,出现重大问题适当扣分;

        4、按照《2022年度江西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得0.1分;

        5、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得0.1分。

        市审计局

        28

        河湖长制宣传教育

        1

        1、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融媒体等主要媒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河长制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得0.5分。

        (1)央媒上稿每篇得0.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0.2分;

        (2)省媒上稿每篇得0.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0.2分;

        (3)融媒体上稿每篇得0.02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0.1分。

        2、大力开展节水“进机关、进学校、进园区、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得0.5分。

        (1)有“六进”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得0.2分;

        (2)“六进”活动均有佐证材料(照片、新闻报道等),得0.3分。缺一项扣0.05分。

        市委宣传部

        1

        1、开展全市中小学校红色、绿色、古色文化教育活动,将河湖保护作为活动重要内容的得0.5分。

        2、落实《江西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暂行办法》,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溺水事故发生,该项满分0.5分。每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学生溺水事故的扣0.1分;发生3次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扣0.1分,超过3次的,每多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市教育局

        加减分项

        1

        加分项(月度审核

        3

        1、河湖长制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加1.5分,省部级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加1分。

        2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加0.5分(以正式报告为准)。

        3、创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加0.5分;创建省级水利风景区,加0.3分;创建河湖长制主题公园,加0.3分。

        4、提起河湖管理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加0.5分(以起诉书和判决书为准)。
        5、以上加分项,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前轮审核已加分的,以分值高的为准。

        河长办会同有关级责任单位

        2

        扣分项不封顶,均为实时审核

        1、中央主流媒体对各地河湖长制及清河行动相关内容通报曝光情况的,每件扣2分。

        2、被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巡视巡查通报的,每件扣3分。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离任审计通报的,每件扣2对国家部委重点督办的问题,每件扣1分水利部河长制平台暗访发现问题逾期未销号的,每件扣1分。

        3、省级环保督察通报、省级重点督办的问题,每件扣1分。

        4、省河长制平台督办问题虚假整改的,扣1分,整改不力的,扣0.5分。

        5、以上扣分项,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以分值高的为准。

        河长办会同有关级责任单位

        备注:1、计分方法,A=(表1前三项得分+加分项目)÷103×100。

              2、如果有缺项,按缺项处理。

              3、所有扣分项从综合A和水环境B汇总后的总分中扣除。

              4、市河长办负责的所有赋分项均在省河湖长制地理信息平台相应模块中填报。

        附件2:

        2022年赣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

        水环境质量B

        序号

        考核项目

        各项分值

        考核评分细化指标

        负责考核单位

            

        100

        1

        水环境质量目标指标完成率

        60

        1、全省所有地表水断面(点位)水质目标完成率(30分):

        各县(市、区)所有责任断面(点位)Ⅰ-Ⅲ水质比例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满分。

        2、全省国考地表水断面(点位)水质目标完成率(30分):

        (1)各县(市、区)所有国考断面(点位)Ⅰ-Ⅲ水质比例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满分。

        (2)县(市、区)无国考断面的按满分计算。

        3、未达到目标完成率时,按实际比例与目标的比值乘以总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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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表水水质综合指数

        20

        1、全省所有地表水断面(点位)水质综合指数排名(10分):
        各县(市、区)所有责任断面(点位)水质综合指数排名,采用功效系数法评分。

        2、全省所有地表水断面(点位)水质综合指数同比变好幅度(10分):

        各县(市、区)所有责任断面(点位)水质综合指数同比变好幅度,采用功效系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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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总磷浓度改善

        10

        各县(市、区)所有责任断面(点位)总磷浓度平均值≤0.050mg/L,得10分。总磷浓度平均值超过0.050mg/L并≤0.200mg/L,按各县(市、区)所有责任断面(点位)总磷浓度平均值及较上一年下降率进行排名(其中总磷浓度平均值权重占比60%,较上一年下降率权重占比40%),采用功效系数法评分,最高8分。超过0.200mg/L,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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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10

        各县(市、区)辖区所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包括所有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的点次达标率。采用直接扣分法计算得分,即达标率达到100%的计满分,未达到100%的超标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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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巩固消灭V类和劣V类水成效

        扣分项

        各县(市、区)单个责任断面(点位)平均值出现V类水的,每出现1个扣5分,扣完为止;

        各县(市、区)单个责任断面(点位)平均值出现劣V类水的,每出现1个扣1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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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考核设加分和扣分项,根据中央部委、中央主流媒体对我市河湖长制相关内容正面宣传报道或通报曝光等情况,直接从专项整治行动中进行相应的加、扣分。具体加、扣分项在考核细则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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