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2〕18号)

        来源:市www.28365-365_28365备用网址_365天第三季无删除完整翻译发布时间:2022-08-24 21:31:00访问量:

        赣市财购诉字20221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

        投诉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统军     

        电话:19908316670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

        被投诉人1: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

        联系人:邝先生                  

        联系电话:0797-8358198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56号

        被投诉人2: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 0797-8180179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5-8号四楼

        投诉人对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2022年标识、标线维护项目(项目编号:GZJS2022-GZ-C00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2日受理,由于调查工作需要,本机关于2022年7月15日及8月15日两次向投诉人下发了《关于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延长期限共计40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本项目技术评分细则中将经初步审查中实质性响应评审过的内容进行评分,有违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及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

        2.本项目商务评分标准具有歧视性。

        被投诉人称:

        1.实质性要求不是资格条件,分值设定对应评审因素权重。本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本项目为服务采购,对供应商的时效要求体现了供应商的服务水平,不存在歧视性。

        经调查:

        1.经本机关审查采购文件、向采购单位了解等,本项目磋商文件技术分中标明:满足磋商文件、采购项目需求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得43分,有一项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作无效标处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综上,政策并未规定“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且该项评分设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但为促进采购活动规范化发展,一般应将高于实质性要求情况作为评审因素,建议今后进行整改。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2.经本机关审查采购文件及向采购单位了解,为了项目及时有效的实施,磋商文件对服务响应时间做了承诺要求,该条款为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加分项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联。同时,该项未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等,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应佐证资料佐证该加分项具有歧视性。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www.28365-365_28365备用网址_365天第三季无删除完整翻译

          2022年8月24日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