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投标产品型号及检验报告的处理
案例概要:
一、关键词: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投标产品型号、检验报告
二、案例要点:
两家供应商向我局提交了《投诉处理结果异议书》和佐证资料,反映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经向某公司投标产品制造商发函调查核实产品型号及检验报告真实性。
三、相关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
四、基本案情:
在某单位智能信息化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因接到两家供应商的《投诉处理结果异议书》,反映某公司提供虚假的产品型号、检验报告参与投标,并提供了产品制造商的《回复函》作为佐证资料。
五、处理理由:
经审查该项目的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资料及评审报告等,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标明:“三、采购项目需求(七)产品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 7、400万全彩半球型网络摄像机 ”;12、硬盘录像机(32路)”,某公司提供了制造商的产品(品牌型号:XX),同时提供了对应的产品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X),磋商小组据此予以加分。经我局向制造商发函调查,制造商书面答复函标明:“我司从未生产(品牌型号:XX)这两款产品,也没有(报告编号:XX)这两份检验检测报告”,某公司提供虚假的响应资料参与某单位智能信息化项目投标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六、处理结果:
1.对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759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鉴于该项目已履约,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供应商存在谋取中标成交、成交的主观动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客观存在提交虚假的产品型号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本案政府采购项目已履约,无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前述政府采购当事人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追求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