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例概要:
一、关键词:
串通投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信证明。
二、案例要点: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两家投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投标,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基本存款结算账号及格式一致的情形。
三、相关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四、基本案情:
因接到评标委员会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嫌疑,经审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发函调查等,发现两家供应商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投标,且投标文件载明基本存款结算账号及格式一致的情形,两家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及第三款“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
五、处理理由:
1.两家供应商投标时均提供了某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经发函调查,某银行出具的《回函》标明:“经查看你处发过来两张资信证明图片,我单位从未在此证明上盖章,均不是我单位开具的资信证明”,且一家供应商在2018年12月13日开具的《资信证明》资信时段为“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7月15日”,不符合逻辑;2.两家供应商提供时均提供的某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格式一致,基本存款结算账号相同,均为“XXXXXXX”。经发函调查核实,该账号户名为其中一家供应商名称,两份《资信证明》无某银行标识、编号,非某银行《资信证明》统一格式,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基本存款结算账号及格式一致。
六、处理结果:
对两家供应商均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1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