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不动产登记流程图
符合受理条件后
说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种类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军官证、士官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对可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得的证书、证明等材料免提交)
二、代理
(一)受托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公证;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与代理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公证或者认证;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的
1.涉及未成年人的,除提交未成年人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法定监护人材料之一;(1)户口簿(户主必须为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2)医学出生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
2.涉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提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材料;
3.处分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的,全部监护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